中華民國化學應變協會
Chemical Emergency Response Association (CERA)
毒性物質和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有什麼不同?
這是一個常常令人搞不清楚的問題,有時甚至會鬧出笑話。比如民眾吸了一些不明氣體後,覺得身體不太舒服然後打電話到環保機關說,自家周圍有人放毒氣,後來得到的答案是非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或是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條文不適用。在此就必須瞭解一下這兩個名詞上的差別和意義。
在毒理學中,毒性物質的定義是:「任何在人體內形成或被人體攝取時,會奪走生命或傷害健康的物質。」所以,毒性物質是可以是指可以致命或影響健康的物質,但這些物質是什麼?他們全都是化學物質,人工合成或是天然形成的都有。難道所有的化學物質都是毒性物質?這必須視情況而定,尤其取決於對此物質的攝取量。四百年前瑞士的醫生巴拉賽爾士(Paracelsus,1493-1541)就有這句話:「所有的物質都是毒物,沒有一種不是毒物。只要劑量正確,就可以把毒物變成仙丹。」也就是說,就算是個人每天所需要賴以維生的水,如果一次大量喝下超過身體可以接受的量,也會引發生命危險。
劑量的概念通常使用「每公斤體重(kg)攝取多少毫克(mg)」來表示,也就是一般成年男性體重為70公斤,毒性物質致命劑量為50毫克/公斤(mg/kg),那就表示當他攝取50×70=3500毫克的毒性物質就有致命的危險。
化學物質何其多,直至目前為止約有十餘萬種化學品被發現或於實驗室中被製造出來,其中對人體與環境有害的約有八千餘種,環保署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其中323種化學物質,總稱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毒化物」、「列管毒化物」。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第三條,對於毒性化學物質法律上有明確的定義:
毒性化學物質:
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其分類如下:
(一) 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二) 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三)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四)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可能含在毒性化學品之中,但是一般所稱的毒性物質不一定是環保署所列管的毒化物。如果不弄清楚的話,有時就會有「雞同鴨講」的尷尬狀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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