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推動緣起
隨著人類文化的演進,化學物質的使用已成為現代文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融入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目前已知使用流通者約六萬餘種,我國常用者約二萬餘種。我國對於毒性化學物質係本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毒管法)
之授權管理,其意旨為防制環境污染、保護人體健康,以風險管理之概念,採分類、分級、正面表列管理方式管理,藉以減少環境中毒化物之存在。然隨毒性化學物質列管數量的增多,由66類114種至98年底之162類258種毒化物。
毒管法係於75年11月26日公布施行,歷經5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是96年1月3日。修正要旨為以往毒管法對業者事故災害責任較無明確規範,基於社會責任及環境保護等原則,明定運作人於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並規定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類至第3類毒化物者,應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以有效輔助業者事故應變處置措施,加重了運作場廠事故自救及相互聯防支援的重要性。
近年來各界對防災救災需求的漸趨多元化,促使毒災防救體系的執行層面,也從加強事故諮詢及處置建議作為上,轉變為事故到場支援,並提供環境災害之處置與復原等應變作為。因此,基於企業永續發展與責任照顧,及污染者付費精神,亟需強化毒化物運作場廠災害緊急應變之自救能量與聯防能力,將是當務之急。
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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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1類至第4類毒化物運作人除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於事故發生時(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環境、運送過程中),至遲於1小時內通報及負責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外,針對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又規範運作人或所有人應至遲於2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毒管法第2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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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類至第3類毒化物者,應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輔助事故發生時之防護、應變及清理等措施。(毒管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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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又依據毒管法第四條第九款所訂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乃輔導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成立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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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另96年12月17日修正之毒管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明定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係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得自行或共同聯合組設;其組設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所應報請備查內容,包括聯防組織之編組、任務、管理、運作人名冊、可提供救災支援器材清冊、支援協定及工作實施計畫等。 |
二、災害事故現況分析
97年度依環保署毒災應變諮詢中心監控全國危險性化學品案件統計,國內共發生243件事故,平均每月約發生20件,其中以工廠事故佔53%最為頻繁,交通運輸事故亦佔16%排列第二,第三名為倉儲運作場所事故佔3%,實驗室事故佔2%;以上事故伴隨化學品火災爆炸佔55%,單純危險性化學品洩漏事故佔21%,共造成124人受傷,4人死亡,影響受損之廠房土地約12,319坪,廠商民眾即時列舉損失金額損失約4千5百萬元。
三、推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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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策重平時以預防管理、減災及事故整備工作為主之毒災聯防小組:截至目前為止共完成51小組、約891家參與,每年將持續篩選納編廠商100家,加強推動平時毒災聯合防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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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策重變時以事故現場專業應變人員及設備資材支援為主之毒災聯防工作圈:97年優先擇定石化產業、科技產業、氣體運輸業者及98年則選定倉儲場所、學術機構實驗場所、特殊液體運輸業者等5類行業別,輔導成立5個聯防工作圈,以強化業者之變時現場應變處理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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