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地圖
:::
使用身分: 一般民眾
行政院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查詢系統
:::
目前位置:
毒災應變諮詢中心
→
問答集
諮詢類別
法規
諮詢日期
2008/12/25 上午 10:45:00
閱讀次數
530
諮詢內容
請問法規是否有規定氟氣釋放量多少以上須設置消減措施?
ps.廠內運作量一年約五公斤,濃度5%。
回覆內容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規定,根據各運作場所申請的運作量為判定依據並由廠內自行計算排放量並定期製作紀錄。至於消減措施於毒管法第19條規定於運作過程中應維持其防止排放、洩漏設施正常運作,並無消減措施規定,建議可再查詢空氣污染防治法。
附件
無檔案
回上一頁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請使用左方按鈕,勿使用下方JAVASCRIPT按鈕。
管理介面
│
北部應變隊
│
中部應變隊
│
南部應變隊
│
環保署毒管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委辦
工業技術研究院 執行
毒災應變諮詢中心
一般聯絡電話:03-5917777,24小時通報專線:0800-055119或0800-057119
傳真號碼:03-5910030、03-5910032,通訊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74館100室
諮詢信箱:
eric@itri.org.tw
環境毒災監控中心
上班時間聯絡電話:02-23117722#2285或02-23718526,24小時通報專線:0800-500767
傳真號碼:02-23718304,通訊地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1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