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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位置: 毒災應變諮詢中心問答集  
諮詢類別 法規
諮詢日期 2010/4/14 上午 09:46:00
閱讀次數 142
諮詢內容 廠內運作三氯苯,現欲增加二氯苯之運作,但其運作年總量及單一時間最大量皆未超出法規所要求之偵測警報設置基準,於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撰寫時,如何針對此項陳述?二氯苯將與三氯苯設置於倉庫區,倉庫區設置有三氯苯之偵測警報設備,但製程(作業)區則無連續式監測系統。相關警報器設定值為何?

又如何劃分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中相關冷、暖、熱區?
回覆內容 二氯苯為列管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依提供之運作總量,於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中之規定,並未達設置標準,於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中,建議針對此部分內容附加陳述,另附上運作量以供佐證。如欲設置偵測警報設備,建議電子警報(連接緊急應變中心或是中控室)設定值可能為1/2、1/4倍TWA;洩漏警報(語音廣播)可能為1、1/2倍TWA。

針對區域劃分,建議以ERPG-3為熱區及暖區分界(如無ERPG-3,可以1/2IDLH或10TWA);暖區及冷區,則建議以ERPG-2或1TWA作為區隔。
附件 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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