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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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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位置: 毒災應變諮詢中心問答集  
諮詢類別 法規
諮詢日期 2010/3/15 上午 09:49:00
閱讀次數 227
諮詢內容 依「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97年12月5日)」第十五條規定,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適時更新,其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保存三年。請問:
(a)若本單位使用之化學原物料為同一供應商之同一樣物料,配方未曾改變過,則為何需要每三年要更新一次MSDS?
(b)法條中"適時更新"的意思為何? 是否指每三年?
回覆內容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97年12月5日)」詮釋單位為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但本中心為毒災應變諮詢中心,針對毒化物此部份管理辦法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以目前於現場實施輔導之經驗提供以下幾點說明給予參考,但後續仍須以主管機關之詮釋意義為主:
1.毒化物管理條文第12條,只約束製造、輸入廠商應隨時檢討MSDS之正確性,其更新紀錄需備查三年,因上述之規定,所以在進行使用或儲存毒化物廠商之輔導時,均建議廠內所放置之MSDS亦需同步更新,但並未強制。
2.適時更新之條件,不止指年限而已,法規所指之項目涵蓋MSDS所有的16個項目,包括物品及廠商資料、成分辨識資料...等,目前輔導過的經驗,部份是缺少緊急聯絡電話項目、應變資材種類與廠內設施不符。
附件 無檔案
 
管理介面北部應變隊中部應變隊南部應變隊環保署毒管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委辦 工業技術研究院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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