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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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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97年12月5日)」詮釋單位為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但本中心為毒災應變諮詢中心,針對毒化物此部份管理辦法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以目前於現場實施輔導之經驗提供以下幾點說明給予參考,但後續仍須以主管機關之詮釋意義為主: 1.毒化物管理條文第12條,只約束製造、輸入廠商應隨時檢討MSDS之正確性,其更新紀錄需備查三年,因上述之規定,所以在進行使用或儲存毒化物廠商之輔導時,均建議廠內所放置之MSDS亦需同步更新,但並未強制。 2.適時更新之條件,不止指年限而已,法規所指之項目涵蓋MSDS所有的16個項目,包括物品及廠商資料、成分辨識資料...等,目前輔導過的經驗,部份是缺少緊急聯絡電話項目、應變資材種類與廠內設施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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